当前位置:北京食品网 » 食品法规 » 政策指导

正文

卫计委《食品安全相关行政许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规定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发布日期:2014-04-08  来源:浙江在线   浏览次数:61722

核心提示:国家卫生计生委4日公布《食品安全相关行政许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相关人员不得以国家卫生计生委评审专家名义从事商业活动,或对外发表有关评估言论。

北京食品网讯

   国家卫生计生委4日公布《食品安全相关行政许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相关人员不得以国家卫生计生委评审专家名义从事商业活动,或对外发表有关评估言论。

  为加强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和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评审专家的聘用与管理,保障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科学,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了这个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专家库由食品、营养、医学、药学、农业、生物学、毒理学、化学、化工、材料学等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并根据评审产品类别的需要按专业领域分别组建。专家库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专家评审委员会人员组成从专家库中随机产生。专家库专家实施动态管理,专家聘期5年。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客观、独立、科学、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评审意见负责;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不得借评审牟取私利;遵守相关保密规定;按时参加并完成评审会议及各项工作。

  办法规定,如遇到专家所在单位参与申报产品研制,或专家担任申报企业技术顾问等专家与申报产品存在利益关系的情况,评审专家应当主动向评审机构申请回避。如专家违反此办法有关规定,或在评审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由评审机构报国家卫生计生委核准后,解聘其专家资格,并通报专家所在单位。专家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法律后果。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北京食品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北京食品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北京食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

友情链接

电话: 0371-86563572  邮箱:kf@zhuoqi365.com  版权所有:河南卓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豫ICP备09039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