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北京食品网 » 食品资讯 » 热点新闻

正文

包装饮用水新国标实施一年多 为何还有“概念水”?

发布日期:2016-07-21  来源:四川在线   浏览次数:1495

北京食品网讯

  北京食品网讯 进入7月以来,一款打着“富氧”功效的“富氧水”开始在红原县畅销起来,因其“富氧”而正中高原缺氧环境,然而这一现象却引起了当地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日前,红原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经过调查发现,该“富氧水”违法了包装饮用水新国标规定,决定对其产品进行查封下架,并追溯督促生产厂家不允许再生产。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要求:除天然矿泉水另有国标外,以后市场上的包装水只分为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两类。

  这一新规无疑对整个饮用水行业是一次前所未有的大洗牌,这意味着原来市场上琳琅满目的各种富氧水、山泉水、矿物质水、蒸馏水、冰川水、离子水等“概念水”将彻底退出市场,然而记者走访市场发现,个别市场仍然还有“概念水”在售。

  市场调查:

  饮用水包装趋于规范

  部分“概念水”仍有在售

  “新国标”刚落地,水企们就借机在标签标识上做文章,从去年开始,掀起了一波换包装的风潮。比如,屈臣氏蒸馏水把包装换为“屈臣氏饮用水”,康师傅饮用水换装为“康师傅优悦饮用纯净水”等,而且以换包装为契机来提升产品“颜值”,如“雀巢优活”饮用水也推出粉色飘带和时尚透明的设计,使外观更加时尚。

  7月18日,记者走访成都部分超市发现,在各大超市琳琅满目的饮料柜台专区,曾经一度占据“主角”的“冰川水”、“能量水”、“富氧水”等包装的饮用水大多已经消失,多数饮用水包装上都按照新国标标注为纯净水或其他饮用水。“这个规定好,以前饮用水都被神化了,什么天然能量水,名字听起来就很玄乎,价格也比普通饮用水高,还容易误导消费者。”正在选购饮用水的消费者陈杰告诉记者,饮用水名称得到限制后能够帮助消费者正确选购,不会被各种“高大上”的包装忽悠。

  然而,记者调查发现,在个别超市尤其是一些小型杂货铺仍有销售部分“概念水”,如国内某知名厂家生产的“功能水”仍在个别小型杂货铺有售,但记者查看其生产日期,绝大多数都是今年1月1日前生产,也有少数是今年上半年生产。政府监管:

  违反新规炒作“概念水”

  我省监管部门作出首例处罚

  “该‘富氧水’标签标识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已确定无疑,由于生产厂家在外省,我们已经对外省监管部门发出了协查函,目前还未收到回函,同时对产品送检验检测机构抽检,目前送检结果还没出来。”7月19日,红原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李基康向本报记者表示,目前该局已对市场上销售的300多瓶“富氧水”进行查封,等到产品送检结果出炉后再做出最终处罚,“届时,这应该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新规实施后,我省监管部门做出的首例处罚。”李基康说。

  在监管部门强化监管同时,伴随着夏季包装饮用水消费高峰的到来,我省监管部门也加大了对包装饮用水的监督抽检。7月14日,在省食药监局公布的今年第12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中显示,在此次接受抽检的1452批次食品中,饮料类食品抽检了近百批次,涵盖了20余家包装饮用水企业,其中有近10批次抽检不合格,如根据新国标规定,泸县玉蟾纯净水厂生产的一批次玉蟾山泉水(天然饮用水)不合格,不合格原因为大肠菌群超标;四川厚甜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批次厚甜龙崖饮用天然水余氯超标等。

  新规解读:

  包装饮用水新规搅动水市

  饮用水取名不能再“任性”

  什么样的包装饮用水才算合格?新标准对包装饮用水产品定义、原料要求、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限量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增加了标签标识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即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并要求包装饮用水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称谓来命名包装饮用水,不得标注“活化水”、“小分子团水”、“功能水”、“能量水”以及其他不科学的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新国标在微生物指标方面作出了较大修订,如保留了大肠菌群指标,新增了铜绿假单胞菌指标(又称绿脓杆菌),不再保留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计数、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及志贺氏菌指标。在理化指标上,新增了溴酸盐指标。

  而对于执行时间有几个关键节点,整体实施时间为去年5月24日,而标准对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要求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标准还作出了过度时间,即自今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在此以前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为止,即现在市场在售的“概念水”如其在保质期内且生产日期是在今年1月1日前,仍可继续销售;而如果在今年1月1日后生产,则便违反了新规要求。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北京食品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北京食品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北京食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

友情链接

电话: 0371-86563572  邮箱:kf@zhuoqi365.com  版权所有:河南卓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豫ICP备09039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