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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市场监管局关于对部分餐饮服务企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置通报(第三十四期)

发布日期:2022-07-16  来源:北京市昌平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449

北京食品网讯

 近期,我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部分餐饮服务企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1、北京昌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汉拿山;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6号院1号楼5层F5007、F5008、F5009)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2、北京圣德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德道烧烤;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化庄村〈北京市昌平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20幢3层)凉菜间内设置煮汤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3、北京兴寿家梅快餐店(招牌:家梅快餐店;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兴寿村217号)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4、北京庆兴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招牌:东方酒家;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1号)擅自拆除粗加工间内“洗鱼池”、后厨环境卫生不整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5、北京轩阳餐饮有限公司(招牌:珂米小巷麻辣香锅;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街家园一区7号楼1层117)后厨环境卫生不整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6、北京大吃一顿餐饮有限公司(招牌:大吃一顿;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陈营村北恒生顺发农副产品市场内66号)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上公示的菜品主要原料名称不真实。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北京大吃一顿餐饮有限公司现已自行停止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7、北京与尔同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招牌:东北老爷菜;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1号院5号楼-1层-106)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上公示的菜品主要原料名称不真实。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单位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8、北京兰各庄雅静商贸中心(招牌:砂锅小屋;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兰各庄129号-2)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情况下继续生产经营。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9、北京前进鸿运家常菜饭店(招牌:鸿运家常菜;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奤夿屯村569号)清洗消毒后的食用具未保持清洁。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0、北京崔村国顺农家乐餐饮中心(招牌:山西面馆;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真顺村394号)凉菜间内存放有未清洗的西瓜。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1、北京长祥宏发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魏窑村48号)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2、北京龙锦海岗家常菜餐饮店(招牌:家常菜烩面馆;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小辛庄村村南祥和龙锦农贸市场内门东临5、6号)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情况下,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3、北京颖姐商贸店(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霍营街道良庄街2号楼01号-1至2层内-1层〈西03〉)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情况下,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4、北京缘鑫嘉小吃店(招牌:佐世堡-炙烤牛肉堡;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大街水厂路路口〈向南20米〉)清洗消毒后的餐具未保持清洁。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5、北京汤山放心小吃店(招牌:安徽牛肉板面;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小汤山村中心街11号)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情况下,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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