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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期北京市丰台区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餐饮门店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置通报(2022 年第十一期)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丰台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638

北京食品网讯

 1、北京长辛店大草原羊蝎子火锅店,当事人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行为,违反了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2、北京圣金玉隆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北京晟欣果元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北京赣悦名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北京福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第二分公司,当事人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北京静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北京致硕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对经营者价格欺诈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8、北京王恨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9、北京探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0、北京方庄小四方餐厅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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